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 屏東松田健康生活館
修正「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部分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屏東縣政府屏府社障字第10908746201號令修正發布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C 款 ( 裝設 倒退 輔助 器) |
(六)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 (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 其他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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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動輔具 |
二七 |
汽 車改 裝 - 油門 煞車 連桿 |
一 五 , ○○○ |
一一 , 二五○ |
七 , 五 ○○ |
六 |
不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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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動 輔具 |
三四 |
移 位 腰帶 |
一 , 五 ○○ |
一 , 一 二五 |
七五 ○ |
三 |
甲、 丁 |
一、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 平衡機能障礙者。 (三) 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估規定:經本縣市或其他公部門設置/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 移位腰帶之寬度至少須有十公分,接觸面 不可有銳利部分;且須有四個以上之提把可供抓握。 (三) 移位轉盤之上下兩接觸面須為防滑材質, 且整體厚度須二公分 |
個人行動 輔具 |
三五 |
移 位 轉盤 |
二 , ○ ○○ |
一 , 五 ○○ |
一 , ○ ○○ |
三 |
甲、 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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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動輔具 |
三六 |
移 位板 |
二 , ○ ○○ |
一 , 五 ○○ |
一 , ○ ○○ |
五 |
甲、丁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以下。 (四) 移位板可作為坐姿移位時相鄰平面之橋板,長度至少須六十公分、寬度至少須二十公分、厚度須一公分以下。 四、 其他規定: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 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 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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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動輔具 |
四十 |
移 位機 |
四 ○ , ○○○ |
三○ , ○○○ |
二○, ○○ ○ |
一 ○ |
甲、丁 |
一、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 (二) 具重度以上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三) 植物人。 二、 評估規定:申請移位機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復健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 (輔具評估報告書格 式編號六)。 |
個人行動輔具 |
四一 |
移 位機 吊帶 |
六 , ○ ○○ |
四 , 五 ○○ |
三,○ ○○ |
三 |
不須評估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二) 經本縣市或其他公部門設置/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六)。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本項移位機係指懸吊式移位設備,應包含吊帶。 四、 其他規定: (一) 限居家使用者申請。 (二) 曾依本辦法獲移位機補助者,三年後始得 申請移位機吊帶。 (三)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 (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 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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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行動輔具 |
四二 |
視 障用 白 手杖 |
七○○ |
五二五 |
三五 ○ |
二 |
不須評估 |
一、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視覺障礙者。 (二) 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 礙者。 |
溝通及資 訊-視覺 |
四三 |
收 錄 音 機 |
一 , ○ ○○ |
七五○ |
五○ ○ |
三 |
不須 評估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或 隨身 聽 -A 款 ( 一般 型) |
二、 規格或功能規範:「收錄音機或隨身聽-B 款數位型」應具電子書朗讀功能。 三、 其他規定: (一) 視障用點字手錶及視障用語音報時器僅能擇一申請。 (二) 「收錄音機或隨身聽」A 款及 B 款僅能擇一申請。 (三)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 (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 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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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視覺 |
四四 |
收 錄音 機或 隨身 聽 -B 款 ( 數位 型) |
二 , 五 ○○ |
一 , 八七五 |
一,二五○ |
五 |
不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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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視覺 |
四五 |
視 障用 點字 手 錶 |
三 , ○ ○○ |
二 , 二五○ |
一,五 ○○ |
五 |
不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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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視覺 |
四六 |
視 障用 語音 報時器 |
三○○ |
二二五 |
一 五 ○ |
三 |
不須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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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視覺 |
五五 |
可 攜式 擴視 機 -A 款 |
二 ○ , ○○○ |
一五 , ○○○ |
一○, ○○ ○ |
四 |
甲、丁、戊 |
一、 補助對象:申請者限指數視力(CF-一五公分)以上者(依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認定), 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視覺障礙者。 (二) 具視覺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估規定:經本縣市或其他公部門設置/委託辦理 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 |
溝通及資訊-視覺 |
五六 |
可 攜式 擴視 機 -B 款 |
四 ○ , ○○○ |
三○ , ○○○ |
二○, ○○ ○ |
四 |
甲、丁、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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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視覺 |
五七 |
桌 上型 擴 視 機 |
五 ○ , ○○○ |
三七 , 五○○ |
二五, ○○ ○ |
六 |
甲、丁、 戊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A 款 |
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七)。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可攜式擴視機-A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螢幕尺寸二點八英吋以上、色彩模式三組(黑白、負片、彩色模式)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為六倍以上者。 (二) 可攜式擴視機-B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螢幕尺寸三點五英吋以上、色彩模式三組(黑白、負片、彩色模式)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為六倍以上;並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或儲存畫面、六點五吋以上螢幕、螢幕角度調整、連接電腦或電視、書寫支架或把手、觸控螢幕等) 達任三項以上功能者。 (三) 桌上型擴視機 A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 色彩模式三組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在三十倍以上、可自動對焦或可 切換手動對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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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及資訊-視覺 |
五八 |
桌 上型 擴視 機 -B 款 |
七 五 , ○○○ |
五六 , 二五○ |
三七, 五○ ○ |
六 |
甲、丁、戊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四) 桌上型擴視機 B 款應符合以下所有規格: 色彩模式五組(如增加藍黃、黑黃或其他組合)以上、支援放大及縮小功能且倍率在四十倍以上、可自動對焦及可切換自動手動對焦;並提供經評估所需其他功能配備(含亮度調整、對比調整、望遠、記憶、儲存、托盤、導引線、定位指示、亮度調整、焦距鎖定、可旋轉鏡頭、一體成型且螢幕可調整、及電腦畫面分割、等)達任五項以上功能者。 (五)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 (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 其他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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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 |
九三 |
※ 直立 式站 立 架 |
一 二 , ○○○ |
一二 , ○○○ |
一二, ○○ ○ |
五 |
甲 |
一、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肢體障礙者。(二) 植物人。 (三) 智能障礙且無獨立站 |
身體、肌 |
九四 |
※ 前 |
一 五 , |
一五 , |
一五, |
五 |
甲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力及平衡訓練 |
趴 式站 立 架 |
○○○ |
○○○ |
○○ ○ |
立能力者。 (四) 具上列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估規定: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並於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五)。 (二) 經本縣市或其他公部門設置/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 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五)。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應具尺寸及各項支撐配件之調整功能,且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 直立式站立架:須提供固定綁帶及下列配件或功能至少三項: 1.桌板、2.胸部側支撐墊、3.骨盆側支撐墊、4.兩側膝部支撐配件可獨立調整、5. 足部固定配件。 (二) 前趴式站立架:須為可無段或多段調整前趴角度之站立架,並須提供固定綁帶、桌板及下列配件或功能 至少三項:1.胸部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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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 |
九五 |
※ 後仰 式站 立架 或傾 斜床 |
二 ○ , ○○○ |
二○ , ○○○ |
二○, ○○ ○ |
五 |
甲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支撐墊、2.骨盆側支撐墊、3.膝部分隔支撐墊、4.足部固定配件。 (三) 後仰式站立架或傾斜床:須為可無段或多段調整後仰角度之站立架或傾斜床,並須提供固定綁帶及下列配件至少三項:1.頭部側支撐墊、2.胸部側支撐墊、3.骨盆側支撐墊、4.兩側膝部可分開固定、5.足部固定配件、6.踝關節角度可調整功能、7. 手部抓握桿或支撐桌面。 四、 其他規定: (一) 本項補助限居家使用。 (二) 各款站立架、傾斜床僅能擇一申請。 (三)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 (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及 其他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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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具及義 |
一五一 |
※ 踝 |
三 , 五 |
三 , 五 |
三,五 |
三 |
甲 |
一、 補助對象:須符合下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具 |
足 矯具 ( 踝足 支 架) |
○○ |
○○ |
○○ |
列條件之一 (一) 肢體障礙者。 (二) 具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 二、 評估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 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之復健科、骨科之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並於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載明本項輔具需求及加註製作部位。 (二) 經本縣市或其他公部門設置/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 (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二十二、二十三)。 (三) 申請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者,除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外,另限制脊柱側彎診斷為十五至四十五度者。 三、 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 踝足矯具:限為高溫熱塑材質取模製作或金屬材質,且必須跨越踝關節。 (二) 膝踝足矯具:須為高溫熱塑材質取模製作或金屬材質,並須跨越膝及踝關節。 (三) 髖膝踝足矯具:須為高溫熱塑材質取模製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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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具及義具 |
一五二 |
※ 膝踝 足矯 具( 膝踝 足支 架) |
八 , ○ ○○ |
八 , ○ ○○ |
八,○ ○○ |
三 |
甲 |
|
矯具及義具 |
一五三 |
※ 髖膝 踝足 矯具 ( 髖膝 踝足 支 架) |
一 ○ , ○○○ |
一○ , ○○○ |
一○, ○○ ○ |
三 |
甲 |
|
矯具及義具 |
一五四 |
※ 支架 鞋 具 |
四 , ○ ○○ |
四 , ○ ○○ |
四,○ ○○ |
三 |
甲 |
|
矯具及義具 |
一五五 |
※ 肘部 或膝 部 副木 |
一 , 五 ○○ |
一 , 五 ○○ |
一,五 ○○ |
五 |
甲 |
|
矯具及義 具 |
一五六 |
※ 髖 矯具 |
六 , ○ ○○ |
六 , ○ ○○ |
六,○ ○○ |
五 |
甲 |
|
矯具及義具 |
一五七 |
※ 脊柱 矯具 - 支 持性 背架 A 款 |
四 , ○ ○○ |
四 , ○ ○○ |
四,○ ○○ |
五 |
甲 |
|
矯具及義 具 |
一五八 |
※ 脊 柱 矯 |
一 ○ , ○○○ |
一○ , ○○○ |
一○, ○○ |
五 |
甲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具 - 支 持性 背架 B 款 |
○ |
金屬材質,並須跨越髖、膝及踝關節。 (四) 肘部或膝部副木:須內含金屬條及固定帶。 (五) 髖矯具:須具有限制髖關節內收或屈曲角度之功能。 (六) 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可提供脊柱變形並有惡化可能或影響呼吸功能者支持及保護脊椎之功能。A 款應含金屬立柱、胸帶及骨盆帶,並具限制軀幹動作之設計。B 款須以石膏於軀幹取模,並以高溫熱塑型材料量身訂製。 (七) 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根據三點壓力原理製作,而能積極矯正脊柱側彎及旋轉變形之背架,須含量身取模之骨盆固定,並局部調整壓力。 (八) 支架鞋具須及矯具之金屬立柱固定連結,而完整包覆足部,不得僅為托足板形式。 四、 其他規定: (一) 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矯具,不予補助。 (二) 踝足矯具、膝踝足矯具、髖膝踝足矯具、脊柱矯具脊柱側彎矯正背架、脊柱矯具支持性背架、支架鞋具等項目。十八歲以下經輔具中心評估確有更換之需求者,每年得申請 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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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具及義具 |
一五九 |
※ 脊柱 矯具 - 脊 柱側 彎矯 正背架 |
一 五 , ○○○ |
一五 , ○○○ |
一五, ○○ ○ |
五 |
甲 |
分類 |
項次 |
補 助項目 |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
中低收入戶高補助金額(元) |
一 般 戶 最 高 補 助 金額 (元) |
最低使用年 限 |
評估人員 |
補助相關規定 |
(三) 同一部位每次申請以給付一項次為限,依實際需求申請雙側補助時補助額度得加倍計算。 (四) 支架鞋具補助單位為一雙,得搭配下肢矯具同時申請,視為補助一項次。 (五) 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 資訊。 |
高雄/屏東長照/身障補助、代償墊付廠商 - 屏東松田健康生活館
松田健康生活館聯絡資訊
電話:08-7231142
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10之2號
參考資料: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