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 屏東松田健康生活館

 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 減輕照顧者負擔及壓力,建立自信心,早日重返社會或職場,達到社會參 與目的,特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 前項所稱輔具,指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 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和軟體等產品。

三、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 設籍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如附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補助對象。
(三) 依基準表規定,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輔具資源中心)輔 具評估人員或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 估報告,有裝配輔具需求者。
(四) 申請補助項目不得與其他行政機關補助項目重複,惟職務再設計等 相關補助方案規定得由地方主管機關分攤者不在此限。

四、 身心障礙者或其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依基準表所列申請補助輔項目規定 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向輔具資源中心申 請,並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始得購置輔具,再向本府申請補助款項。

五、 申請補助標準如下:
(一) 申請輔具補助項目、補助基準、最高補助金額及最低使用年限功能 或規格規範、評估規定與其他補助相關規定等應依本基準表辦理。
(二) 身心障礙者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障礙類別者,經輔具資源中心評估符 合補助標準,得不受本基準表,關於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 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三) 經核定以現金補助所購置之輔具應以新品為限,且補助項目之輔具 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本基準表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實補助。
(四) 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得依實際需要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限;且同 一項目於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經其他機關(構)移轉或回收 捐贈使用之輔具,得不列計補助項次,但經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堪用, 亦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 申請人已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 辦法規定,接受醫療輔具補助者,其補助項次應併入前項項次計算。 如該輔具係本府以二手媒合提供使用,其使用期間不予補助,亦不 受前款所定年限及項次限制。
(六) 經本府審查核定同意輔具補助申請者,應以書面通知,並告明核銷 撥款或領取輔具流程。其未經本府核定同意購置輔具項目,所生爭 議,應不予受理補件申請該項目輔具補助。
(七) 經本府核定同意購置輔具項目,不符評估人員建議或與原申請配置 不符者,應不予補助。
(八) 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申請項目逾第四款所定項次限制或不 符申請補助資格,經評估有輔具使用需求者,得以專案方式辦理, 但以給付二手輔具為限。 (九) 本府全額補助之輔具,除助聽器、人工講話器、矯具及義具類、居 家無障礙設施、居家生活輔具類品項外,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同項 輔具補助或無輔具使用需求時辦理回收;申請人所持輔具為輔具資 源中心提供媒合者,應於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助或無輔具使用需求 時繳還。

六、 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補助項目,應於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依下列任一補助方式取得輔具並申請補助費用,同一品項申請一項為限,逾期者得不予補助:
(一) 實物給付: 3 1.申請人得持核定結果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二手輔具媒合,媒合 品項以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有回收可供再利用之輔具為限。 2.申請人得持本府核定結果及證明文件向指定輔具供應商領取輔具。 非全額補助者,申請人應負擔部分費用。輔具供應商於提供輔具後 按月向本府請款核銷。
(二) 現金給付:申請人得依核定結果購置輔具,並檢附基準表及本府核 定結果所訂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費用補助。如所送資料未齊備, 經本府通知補件後,資料仍不符定者,不予補助,並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本府於資料備齊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本補助所需經費,由 本府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七、 其他規定:
(一) 申請人依第三點第三款檢附診斷證明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應以最 近三個月內為限。
(二) 申請人所持有身心障礙者證明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由本 府自相關資訊系統查調;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為本府核定 輔具項目期間始取得者,應於申請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購置或承製廠商除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類別外,應於 核銷應備文件指定處載明所購輔具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 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該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 名、服務電話及其他依基準表規定應列之必要資訊供查核。
(四) 申請輔具補助費,於本府審核後,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內。
(五)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異議者,應於核定書面送達翌日起或 補助費用撥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複審,並以 一次為限。本府應依規定辦理複審,必要時得視需要請申請人、家 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六) 申請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止 4 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廠商亦 同。
(七) 申請人接受補助之輔具,不得變賣轉售或轉借、轉租第三人使用。
(八) 申請人經核定補助並完成購置後死亡,補助款未及撥付者,得由法 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請領之。
(九)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辦理補助輔具之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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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