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作業要點 | 屏東松田健康生活館
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醫 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與醫療輔具補助,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 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凡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一)設籍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本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費用及醫療 補具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內規定。
三、 本要點所稱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以下簡稱醫療費用),指下列尚未納入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之項目:
(一) 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
(二) 申請標準表所列輔具項目補助時,開具診斷證明書費用。
(三) 申請標準表所列輔具項目補助時,開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費用。
四、 本要點所稱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輔具(以下簡稱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 康保險給付範圍內,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 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標準表所列之輔助器具。
五、 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資格、補助上限、使用年限、功 能或規格規範、醫療輔具評估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標準表規定辦理。
六、 本縣醫療輔具需求評估單位,指本縣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及本縣或其他經政府 機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中心。評估單位或機構為醫療輔具評估後, 應依標準表規定,發給診斷證明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七、 醫療費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 申請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補助者: 1. 應於手術出院日後三個月內,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 2 用收據正本及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 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 果,符合資格者,於一個月內撥付補助款。
(二) 申請診斷證明書與輔具評估報告補助者: 1. 申請人於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辦理 醫療輔具補助申請時,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評估單位之自 付費用收據正本提出申請。 2. 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七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 果,符合資格者,於一個月內撥付補助款。
八、 醫療輔具補助,以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並依標準表內規定 之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補助。 但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經本府 評估有輔具使用需求而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填具專案申請理由,並依標準 表規定應備文件及六個月內購買憑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本 縣輔具資源中心辦理申請,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補助。
九、 醫療輔具補助標準如下:
(一) 核定補助採現金補助項目之輔具購置或租賃費用低於標準表所定補助 金額者,依其購置或租賃費用覈實補助。
(二) 本補助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依據實際需要最多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 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經其他機關(構)移轉 或回收捐贈使用之輔具,該項得不列計補助項次。但同項輔具經本縣輔 具資源中心評估堪用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 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取得輔具補 助者,該補助項次併本要點計算。
(四) 前項輔具補助本府以二手媒合之輔具提供使用,其使用期間該項輔具不 重複補助,亦不列計前項二年四項之限制。
(五) 申請輔具補助須先經本府審查,通過核定者,以書面通知核定補助金額 及核銷撥款或領取輔具;申請案件通過認定以本府核定函為主,未經核 定者購置輔具所產生補助相關爭議,不予受理。
(六) 申請案經本府核定後購置者,其輔具不符專業醫師或評估人員建議或與 原申請配置不符者,不予補助。
(七) 經核定以現金補助所購置之輔具,應以新品為限。
(八) 申請人所持輔具為輔具資源中心提供媒合者,應於再次申請同項輔具補 助或無輔具使用需求時繳還。
十、 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具補助項目,應於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依下列任一補助方式 取得輔具並申請補助費用,同一品項申請一項為限,逾期者得不予補助。
(一) 實物給付: 1. 申請人得持核定結果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申請二手輔具媒合,媒合 品項以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有回收可供再利用之輔具為限。 2. 申請人得持本府核定結果及證明文件向指定輔具供應商領取輔具。 非全額補助者,申請人應負擔部分費用。輔具供應商於提供輔具後 按月向本府請款核銷。
(二) 現金給付:申請人應於核定後六個月內依核定結果購置或租賃輔具,並 檢附基準表及本府核定結果所訂應備文件,向本府申請費用補助。如所 送資料未齊備,經本府通知補件後,資料仍不符定者,不予補助,並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本府於資料備齊後一個月內完成核撥。
十一、 本要點其他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依第八點檢附診斷證明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應以最近三個月內 為限。
(二) 申請人所需身心障礙者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本府自相關資訊系統查調;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為本府核定輔具項目期 間始取得者,應於申請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應於核銷應備文件指定處載明所購輔具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 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該廠商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 服務電話及其他依標準表規定應列之必要資訊供查核。
(四) 申請輔具補助費,於本府審核後,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內。
(五) 申請人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於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 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與其他應備核銷資料向本府申請。
(六) 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或經費撥付異議者,應於核定書面送達翌日起或補助 費用撥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複審,並以一次為 限。本府應依規定辦理複審,必要時得視需要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 業人員提供意見。
(七) 以詐術或其他不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 溢領之補助費用應追回之,其涉及刑事責認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廠 商,亦同。
(八) 申請人接受補助之輔具,不得變賣轉售或轉借、轉租第三人使用。
(九)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辦理補助輔具之追蹤輔導。
十二、 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