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代償墊付計畫「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 | 屏東松田健康生活館

屏東縣代償墊付計畫「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

壹、 計畫源起

為提升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品質及取得便利性,降低民眾購買輔具及 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經濟及行政流程負擔,本府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8日「研 商長照與身障輔具補助流程簡化相關議題會議」決議訂定本計畫,以建立本府輔具購 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代償墊付之特約廠商(以下簡稱代償墊付特約廠商) 名單,並提供申請輔具之民眾,依其自身需求向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購置輔具或發包居 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並由該廠商提供輔具補助款項代墊及後續核銷請款等服務。 期將廠商服務制度化,逐步提升廠商服務品質,提供民眾更友善便利之服務。

貳、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

參、 服務對象:

依據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屏東縣政府身 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或醫療輔具補助作業要點或屏東縣長期照顧輔 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要點,取得「屏東縣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 書」者。

肆、 執行方式

一、服務對象憑「屏東縣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向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購置輔 具,倘購置金額高於補助金額者,需繳付自費額予代償墊付特約廠商。

二、代償墊付特約廠商代墊補助款項並向本府辦理核銷事宜,經審查無訛後,補 助款將匯至該廠商帳戶。

伍、 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且有願意配合本府輔具補助請領相關 規定者。

一、輔具販售: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有醫療器材製造、零售、批發,機車批發、零 售等相關營業項目;如販售醫療器材者,需符合藥事法第 27 條規定。

二、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承製:營利事業登記證中有土木、營造、室內裝潢 等相關營業項目。

陸、 代償墊付特約廠商申請方式

依本計畫提送「屏東縣政府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代償墊付特約廠商申請表」及相關附件資料,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簽訂「屏東縣政府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代償墊付 服務契約書」;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通 知本府。

柒、 代償墊付特約廠商服務內容

一、依據民眾取得之「屏東縣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及「輔具規格配置建議」, 以代償墊付方式,販售民眾所需輔具或施作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工程。

二、代償墊付特約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代償墊付服務。

三、應依據「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屏東縣政府身心 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或醫療輔具補助作業要點」及「屏東縣長期照 顧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要點」先核定再購買之規定辦理,告 知民眾正確輔具補助申辦流程,或提供本府諮詢方式。

陸、代償墊付特約廠商與本府之合作內容

一、協助民眾取得所需輔具,並依據「屏東縣政府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 善費用補助代償墊付服務契約書」規定辦理核銷作業。

二、每月彙整核銷表件及完成資訊系統資料建置,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府辦理核 銷請款事宜。

三、張貼本府提供之代償墊付特約廠商標誌與宣導海報等資訊。

四、參與本府(含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辦理之教育訓練或相關會議。

五、針對民眾欲回收之舊輔具,代償墊付特約廠商得轉交本府委辦之輔具資源中 心,以利輔具資源中心辦理清潔、消毒、維修等整備工作後,媒合給經濟弱 勢或偏遠地區民眾;惟回收之舊輔具不得再次販售民眾並請領補助款項。

捌、 查核機制

一、本府針對核銷表件進行審查,文件不符規定或輔具品項不正確等,予以退件, 限期補正。

二、每月完成核銷後,本府提供清冊由輔具資源中心,並抽取一定比例案件由該 中心進行檢核訪視(電訪或家訪)與滿意度調查。

三、如經抽查,實際使用輔具情形不符規定或輔具品項不正確等情形,本府將辦 3 理追償與抵扣事宜,情節重大者,並得加收追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及依藥事 法等相關規定函送有關單位辦理。

四、若發生假冒、冒用、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等情形,本府將 依據藥事法,蒐集相關事證,函送衛生局進行調查,並請代償墊付特約廠商 先行繳回請領款項。

玖、 暫停撥付款項

代償墊付特約廠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未改善者,本府將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暫停撥付款項。

一、以假冒、冒用、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

二、針對個案部分負擔所繳付之費用,未開立收據。

三、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本府之查核。

四、對於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或服務原因消失之情形,予以隱匿或不為通報。

五、接獲個案投訴達二次,或經本府查核,服務顯有疑慮者。

壹拾、 終止契約條款

代償墊付特約廠商如有下列情事,本府得終止契約,列入不良 廠商及登錄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臺等相關資訊平臺;並於一年內不得 申請簽約提供本計畫之服務。
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暫停撥付款項期間,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 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

三、對於本府或衛生福利部查核建議事項未改善,且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改 善。

四、未依規定向個案收取部分負擔。

五、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六、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七、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

八、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九、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壹拾壹、 續約方式:契約到期前一個月,本府將函送下一年度契約書調查廠商續約意 4 願。

壹拾貳、 核銷作業

一、代償墊付特約廠商需依據「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屏東縣政府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或醫療輔具補助作業要點」 及「屏東縣長期照顧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要點」分別辦理核 銷作業。

二、代償墊付特約廠商於每月十日前依本府規定提送下列核銷文件向本府申報 費用前一個月服務費用,本府將於申報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核銷文件無訛者,將於申報日起三十日內核撥支付服務費用。

(一) 領款收據。
(二) 經廠商用印之請款清冊。
(三) 輔具支出憑證黏存單。
(四) 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影本。
(五) 民眾購買補助證明。
(六) 輔具照片(免評估項目除外)。
(七) 輔具保固書影本或廠商買賣保固切結書影本。

壹拾參、 本計畫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本資料取自屏東縣政府之「屏東縣「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費用補助」代償墊付計畫」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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